新 聞 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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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訊 管 理 局 ( 電 訊 局 ) 今 天 (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二 日 ) 發 出 一 份 新 的 實 務 守 則 ( 守 則 ) , 為 業 界 提 供 擬 訂 服 務 合 約 方 面 的 指 引 。
電 訊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: 「 香 港 的 電 訊 市 場 屬 全 球 最 競 爭 激 烈 的 市 場 之 一 , 電 訊 服 務 非 常 普 及 , 因 此 消 費 者 的 投 訴 也 不 少 , 當 中 大 部 份 涉 及 合 約 糾 紛 。 」
守 則 會 以 自 願 性 質 實 施 , 即 時 生 效 , 以 取 代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( 電 訊 局 長 )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發 出 的 兩 份 類 似 守 則 。 電 訊 局 長 曾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發 出 《 有 關 公 共 流 動 無 線 電 話 服 務 合 約 的 實 務 守 則 》 , 該 守 則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修 訂 。 電 訊 局 長 亦 曾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發 出 《 有 關 公 共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實 務 守 則 》 。 該 兩 份 守 則 訂 下 多 項 要 求 , 包 括 合 約 的 文 字 應 淺 白 和 清 晰 , 關 鍵 內 容 ( 例 如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的 賠 償 條 文 及 條 款 ) 應 放 於 當 眼 位 置 或 以 特 別 標 示 的 方 式 展 示 。
發 言 人 闡 釋 : 「 根 據 實 施 該 兩 份 已 遭 取 代 的 守 則 所 得 的 經 驗 , 以 及 為 了 向 消 費 者 和 業 界 就 訂 立 公 正 、 公 平 及 合 理 的 服 務 合 約 提 供 進 一 步 指 引 , 電 訊 局 在 諮 詢 業 界 和 消 費 者 委 會 員 的 意 見 後 制 訂 這 守 則 。 與 之 前 的 兩 份 守 則 比 較 , 守 則 加 強 對 下 列 各 方 面 的 要 求 :
- 除 某 些 例 外 情 況 外 , 客 戶 可 在 七 天 冷 靜 期 內 取 消 合 約 而 毋 須 支 付 罰 款 ;
- 如 因 合 約 條 款 更 改 而 引 致 服 務 的 質 素 或 價 格 出 現 重 大 改 變 , 客 戶 可 終 止 合 約 ;
- 終 止 合 約 的 安 排 必 須 容 易 和 方 便 執 行 ;
- 不 得 自 動 續 約 , 除 非 得 到 客 戶 事 先 同 意 ;
- 在 達 成 口 頭 協 議 後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, 須 提 供 合 約 的 印 刷 本 ;
- 遷 址 安 排 最 多 只 能 徵 收 相 關 費 用 ; 以 及
- 交 還 客 戶 設 備 的 安 排 必 須 合 理 。 」
發 言 人 續 稱 : 「 守 則 屬 自 願 性 質 , 我 們 鼓 勵 電 訊 商 在 其 網 站 公 佈 會 遵 從 守 則 的 規 定 , 並 每 半 年 或 每 年 報 告 其 遵 從 的 情 況 ; 如 我 們 發 現 該 些 報 告 不 正 確 又 或 有 誤 導 , 電 訊 局 長 會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( 第 106 章 ) 第 7M 條 , 考 慮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。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守 則 的 成 效 , 如 有 關 合 約 爭 議 的 投 訴 數 目 仍 然 沒 有 改 善 , 我 們 會 認 真 考 慮 應 否 採 取 其 他 更 嚴 厲 的 措 施 。 」
發 言 人 補 充 : 「 除 守 則 外 , 電 訊 局 亦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起 推 出 另 一 項 排 解 糾 紛 的 試 驗 計 劃 。 根 據 這 項 試 驗 計 劃 , 有 關 服 務 供 應 商 與 客 戶 之 間 不 能 解 決 的 合 約 爭 議 個 案 , 經 挑 選 後 會 以 自 願 原 則 轉 介 給 獨 立 的 專 業 人 士 裁 判 。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的 目 的 , 是 評 估 計 劃 能 否 為 合 約 爭 議 帶 來 更 快 捷 有 效 的 庭 外 解 決 方 法 。 我 們 快 將 檢 討 試 驗 計 劃 , 以 決 定 應 否 長 遠 實 施 這 項 計 劃 。 」
守 則 全 文 可 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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